中新经纬7月15日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5日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提供融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
《办法》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二)受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三)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四)咨询顾问;(五)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投资;(六)市场化债转股;(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开展的其他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业务。
《办法》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个人不良资产批量收购、非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收购下列资产:(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四)批量个人不良资产转让政策禁止对外转让的个人贷款;(五)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办法》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与转让方及其关联方约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或者要求不良资产转让方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二)帮助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美化报表,为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三)收购虚构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或者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项目提供融资;(四)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为融资平台提供融资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五)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输送利益,或者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逃废债务。
《办法》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追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二)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三)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追偿;(四)非法占有被追偿人的财产;(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被追偿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六)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偿还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追偿;(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追偿的行为。
《办法》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对已持有的资产追加股权或者债权投资前,应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控制规模,制定明确的投后处置计划,并按计划处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追加投资的名义变相提供融资。
《办法》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股东借款、发行债券等形式融入资金,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三倍。
《办法》提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一)债务违约;(二)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三)涉嫌非法集资、被其他机关处罚或者被采取监管措施;(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五)群体性事件;(六)公司或者主要股东涉及重大诉讼案件(采取司法手段清收不良资产的除外);(七)公司或者主要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八)主要资产或者主要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抵质押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九)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办法》提到,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相关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中新经纬APP)